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1、法律主观: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3、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以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4、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明确答案 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详细解释 定义与内涵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
劳动仲裁确实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劳动法实践中,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它作为维护判决终局性、防止诉权滥用的关键原则而得以应用。 “一事不再理”原则确立了一个合格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具有最终约束力。
劳动仲裁是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在劳动法领域,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维护判决效力、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一事不再理”原则意味着一个合格法庭的生效裁决对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
劳动仲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在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将不会被受理。 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2、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
3、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4、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5、法律主观: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以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区别: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