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许XX,男,现年57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现住临XX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系XX之父。我儿XX被指挥盗窃一案,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XX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今天凌晨,小明涵终于找到了,然而不幸的是小明涵已经遇害,都市记者通过新乡警方证实,昨天晚上23:00多,案件告破,杀害小明涵的竟然是前排邻居,嫌疑人是一妇女,52岁,小明涵的尸体在其院子里的花坛内被挖出。
今天凌晨,小明涵终于找到了,然而不幸的是小明涵已经遇害,都市记者通过新乡警方证实,昨天晚上23:00多,案件告破,杀害小明涵的竟然是前排邻居,嫌疑人是一妇女,52岁,小明涵的尸体在其院子里的花坛内被挖出。
王明涵已经去世了。王明涵2015年7月8日下午6点,在家门口玩耍时离奇失踪。亲戚家属揪心地等待18天,还是没能等来好消息。2015年7月26日,备受关注的新乡失踪5岁男童王明涵,确认遇害,嫌疑人是他的邻居(李某某),并从对方花池内找到了尸体。
日凌晨,民警在李某某家中花池下方深层的窨井中找到王明涵尸体。
李某某最终迫于压力,如实供述了自己于2015年7月8日下午6时许将在自家院内玩耍的王明涵杀害的过程。2015年7月26日凌晨,民警在李某某家中花池下方深层的窨井中找到王明涵尸体。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执行死刑。
1、驳:《李某某的“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儿》片段从李某某辩护律师的思路而言,关于第一点,由李某某本人供称喝醉了,没有发生性关系;再举证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根据辩护词的内容看,辩护律师第一个要求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在我看来,可能就是李某某本人在被拘留后已经有了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供词。
2、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有走私罪。现有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并不知道所购橡胶系“保税货物”。起诉意见书仅依王某某的口供就认为其犯有走私罪是违背刑法规定的。
3、在李某某案一审中,除李某某外的四名被告的代理律师都做了有罪辩护,但王某自己不认罪,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赵运恒为张某做了罪轻辩护,但张某另一位代理律师却准备的是无罪辩护,到庭上才知道拍档与自己的辩护立场不一致。宣读起诉书时,有两个被告不认可,另外三个认可。
4、李某某所指的“中央新政策”,是宣判前6天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于疑罪从无、对疲劳审讯等非法证据排除、不受舆论影响等内容的强调,被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形容为系为李某某案“量身打造”。不过,在得知二审即将宣判时,李某某对二审结果不再乐观。
5、因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保护法》未成年人被告的相关案件细节属隐私不对外公布。因此称李某某。无罪辩护是每个被告的权利,不能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