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 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1、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当选者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效忠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2、法律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和第二任行政长曾荫权都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而第三任行政长梁振英和第四任行政长林郑月娥则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决定的,而不是由内地内定的。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为特首,是由一个由1200人组成的政治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该委员会代表38个不同的界别,包括各行各业、专业团体、劳工、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地区组织。 经过选举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任命。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简称为特首,是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的,选举委员会由1200名来自不同界别、代表行业广泛的专业人士、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和区域组织的成员组成。这个委员会根据《基本法》进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任命当选者。
6、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符合资格的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
总的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是通过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由国务院任命,任期限制明确,确保了行政权力的平稳过渡。每一届的行政长官人选都是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
香港本地民众选举产生,再经中央人民政府审核,准行政长官到京领命,回港就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通常称为特首,其产生过程遵循着严谨的程序。这个职位的当选者是由一个特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该委员会由来自38个界别的代表组成,包括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劳工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区域组织的1200人。这些代表代表着香港社会的多元声音。
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负责进行。该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名单,通过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行政长官候任人必须获得超过750票才能当选。具体的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最终,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
第一任特首董建华于1996年通过协商方式当选,获得了320票,成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第二任特首董建华在2002年仅有一位候选人获得足够提名,自动当选。第三任特首曾荫权在2007年通过选举委员会投票获得641票提名,自动当选。第四任特首梁振英在2012年以689票当选,成为香港特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一任:董建华(1997—2005)(两届)董建华,男,汉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大学学历,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历任特首是谁:何厚铧,何厚铧,崔世安,贺一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
第一任董建华: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第二任董建华:任职时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署理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3月12日至2005年6月2日;署理特首唐英年:任职时间2005年6月2日至2005年6月21日;第二任续任特首曾荫权:任职时间2005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30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并且特首连任的机会只有一次。
3、特首依法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领导特别行政区事务。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澳门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总之,香港特首的任期为五年,这一规定确保了特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任期内,特首需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为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