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40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常简称为特首,是由一个由1200人组成的政治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该委员会代表38个不同的界别,包括各行各业、专业团体、劳工、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地区组织。 经过选举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即香港特首,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其职位相当于中国内地的省部级领导。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有的行政区划,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中国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采取的特殊政治安排。
要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与资格:明确的条件与资格 年满四十周岁,具备丰富的政治和社会经验,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在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累计超过二十年,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担任相关公职或行政职务十年以上。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亦称为“香港特首”或“Chief Executiv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了英属香港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负责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
法律分析:特首是香港最高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并且特首连任的机会只有一次。
总之,香港特首的任期为五年,这一规定确保了特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任期内,特首需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为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贡献力量。
特首由选举产生,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负责领导特别行政区的事务。这一职位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取代了香港总督和澳门总督的职位。特首的任期为五年,且允许连任一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首直接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在当地选举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确保行政长官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且每位特首只能连任一次。如果行政长官在任期内离职,其继任者必须在六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基本法的方式,明确了补选的行政长官仅是接替前任未完成的任期,确保了政府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特首的产生方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特首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首的任期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期相同,为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历任行政长官 董建华,1996年12月11日当选,1996年12月16日起正式就任,任期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担任行政长官直至2005年3月12日辞职,之后由曾荫权署理直至6月21日。
董建华,男,汉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大学学历,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第三任:曾荫权(2005—2012)(两届)曾荫权,男,汉族,1944年10月7日生于香港,祖籍广东南海,香港华仁书院预科毕业,大学学历,称号太平绅士,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梁振英:2012年6月至今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何厚铧:1999年12月20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199120就职)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历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第一届董建华 ( 199001-200030 )第二届董建华 ( 200001-200012 )董建华于第二任特首任期内辞去特首职务。2005年3月12日至2005年6月2日,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理特首。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时任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理特首。
香港特首一览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成立以来,已经经历了五任行政长官,他们分别是:第一任董建华,任期从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第二任董建华继续执政,时间为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12日。第三任是曾荫权,于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担任该职。
法律分析:特首是香港最高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首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就是香港行政长官。特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管理特别行政区的政务、管治及发展。
特首是香港最大的官。特首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要公职人员之一,领导并管理整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在政策制定方面扮演着核心角色。下面是关于这一职位的 特首的地位和职责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长官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和重要的职责。
综上所述,特首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其级别相当于一个省的省长或者直辖市的市长,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政治地位和国际地位。特首的权力和地位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独特地位,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和信任。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亦称为“香港特首”或“Chief Executive”,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了英属香港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负责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是最高官职。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被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香港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首长及中国香港最大代表,此岗位设于1997年7月1日,由大选联合会挑选出,国家总理亲自签令任职,每届任职期5年,可续任一次。
4、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去指定的决策局工作,并在确保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协调上担任重要角色。涉及多个方面,可以说是三司里面最大的。一般特首出现意外离职,都是政务司司长顶上。财政司司长:主要是与有关的决策局局长合作,督导财经、金融、经济、贸易和就业范畴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5、警务处长并没有排名,在香港警务处内是最大的官职。香港警务处隶属于保安局,而保安局又归政务司司长管辖。从职能来看,保安局有点类似于直辖市的“政法委”,下辖八个纪律部门,而警务处类似于直辖市的“公安局”,属于纪律部门中的一个。
6、政务司司长属香港首席公务员,香港是中国下属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行政级别相当于国内的省长。香港政务司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仅次于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主管政务司司长办公室。政务司司长属行政会议官守成员,也是可以署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