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4条(公司法解释3)

2024-08-03 17:43:11 电影资讯 493912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4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一,如果免除原股东的责任,则原股东不仅无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能获取股权转让款,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其二,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来看,受让人的连带责任是依附于原股东的赔偿责任的,如果免除原股东的责任,仅让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完全合法合理。

3、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抽逃出资行为是目前公司制企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全文详解是什么?

1、公司法解释三全文详解是:《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最高院公司法三的解释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的定义: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是指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股权激励制度、资产隔离要求、关联交易限制以及竞业禁止规定,实际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由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理方法。

4、公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予以规定的《公司法》相关解释。